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矿藏、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应采取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