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产生放射性、电磁辐射、光和热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