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埋场应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埋场的选址,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