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埋场应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埋场的选址,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