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收集、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