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污染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坑道等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无良好隔渗层地区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建设排污管线、化粪池和其他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