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污染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产生的废油、残油必须回收利用或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后方可运输。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