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污染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含热废水应采取措施后排放。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和标准。禁止排放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