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空气污染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和燃油船舶排放的尾气实行年度强检制度和抽测,对新出厂的机动车实行抽测。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燃料,禁止使用含铅汽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