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用机动车和燃油船舶排放的尾气实行年度强检制度和抽测,对新出厂的机动车实行抽测。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燃料,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