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空气污染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