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空气污染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排放。排放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并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