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排放。

排放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并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