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