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空气污染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分区管理。北山、龙潭山和松花湖以及江南文化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哈达湾工业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区;其他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在哈达湾工业区新建产生工业废气的工程项目,按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向环境空气排放污染物总量不得增加。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