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