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