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