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必须依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使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评价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环境有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环境审核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