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林户以及临时占用堤防、护岸、滩地、水面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