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按《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