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河道行洪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种植林木。河道行洪区内已有的护堤林、护岸林、应按顺水流方向间伐成林带;其他已有的阻水林木,限期由营造者清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