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建设的各类跨河、临河、穿河等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不按要求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全部清除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