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放牧、堆放物料、晒粮、开展集市贸易、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建窑、修渠、埋坟、取土、采石、打井、挖洞、开沟、爆破、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