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修筑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二)修建厂房、仓库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三)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弃置和倾倒矿渣、石渣、砂石、淤泥、煤灰、残土、垃圾等废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