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