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