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清除鼠洞、蚁穴等隐患,及时修复片堤、滑坡等险段。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