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河道内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向河道排污造成河道淤积的,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排污口的设置单位进行清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