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江河故道、旧堤及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