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及河道水工程的安全需要,在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重要河段堤防的背水面护堤地以外一定区域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采石、挖沙、取土和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