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堤防堤路结合段单式堤防堤肩(岸缘)以上道路、栏杆等市政设施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上(含戗台)部分的绿地、游园的养护、维修、绿化、卫生等,由市政建设主管部门按防洪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堤肩(岸缘)或戗台以下河道滩地、林木、卫生等河道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