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河道护堤地: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堤防护堤地为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的护堤地为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其他河流河道护堤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划定的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