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