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妨碍或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