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一)破坏和随意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打场的;(三)施工中妨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的;(四)工程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五)随意在街道、广场、学校、车站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六)破坏绿化、给排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