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一)破坏和随意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打场的;

(三)施工中妨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的;

(四)工程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随意在街道、广场、学校、车站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破坏绿化、给排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