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6米以上,高45米以上或者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适合当地的通用设计、标准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