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在6米、高度45米以内或者二层以下小型民用建筑工程,可以由具有设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但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