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庄、集镇,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建设。

临近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边缘或者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