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作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