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