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申请领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批准用地权属证件;
(二)放线、验线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批准用地的权属证件和相关的图纸说明;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
(三)道路、管线通过其他工程的协调证明材料;
(四)放线、验线证明材料;
(五)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发证单位自接到图纸及其证明材料之日起,分别在十日之内发给《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二十日之内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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