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非村民提供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