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或者变相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