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举办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遗体进行刁难、威胁、恐吓的;
(四)在市区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抛撒纸钱的;
(五)在市区公共场所高声播放或者吹奏祭祀乐曲的; (六)在规定区域外进行明火祭奠的;
(七)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八)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的;
(九)在市区主要街道沿线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