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市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殡葬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民族宗教、公安、规划、交通、林业、卫生、环保、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