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殡葬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市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殡葬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规划、交通、林业、卫生、环保、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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