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殡葬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殡葬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