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安置。提倡深埋不留坟头,或者以植树代墓,寄存在骨灰堂、骨灰墙等文明、环保、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式处理。无名(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由殡仪馆一次性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