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医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根据死者的遗嘱或者其亲属的意愿,到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利用停放在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的无名(主)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同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