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实行土葬的地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土葬区内的人员自愿火葬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当地民政部门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