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土葬的地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土葬区内的人员自愿火葬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当地民政部门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