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抚养人或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丧事承办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