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抚养人或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