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太平间的管理,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未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遗体交由家属处置。死者家属擅自拉运、抢运、偷运遗体离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