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太平间的管理,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

未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遗体交由家属处置。死者家属擅自拉运、抢运、偷运遗体离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